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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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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7: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
A.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因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影 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 中 的 表G.2.1-2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并 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图片1.png (A.1.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增值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不应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 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应计算在内,但工程量清单缺陷及按中标价 的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7-——各可调因子的变值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 、F₂ 、F₁₃ 、 … 、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1、Fo2、Fos、…、Fo—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合同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如合 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的,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以上价格指数调差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根 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其范围,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投标人有异议的,应 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A.1.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没有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工程变更引起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需调整权重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A.1.4 当变值权重未约定时,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
A.1.5 计量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价  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A.1.6 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 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的,应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A.2 价格信息调差法

A.2.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因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波动影响合 同价格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 中 的 表G.2.1-1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并由 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价格数据,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Z[(△C-C。×r)×Q], 其中|△C|>|C。×r|   (A.2.1-1)
  △C=C(i=1,…,n)-C 。   (A.2.1-2)
式中:
  △P—— 价差调整费用,为按计量周期计算的当次调价费用;
  △C——可调因子价差;

  C。——基准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市场价格,基准价来源 可为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 (月)度信息价,或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工程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公 布的招标中标价,但均应代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 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C 。)采用的价格来源、发布机构和具 体季(月)等信息;
  C,——计量周期市场价格,现行市场价格可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该计量周期的市场价格,或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 工程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但均应代表计量周期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
  Q——可调因子的数量,指可调差因子的数量。可调差因子数量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应在招标 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
  r-—  风险幅度系数,当△C>0   时 ,r 为正值,当△C≤0  时 ,r 为负值;
  i——采购时间。
  以上价格信息调差公式中的基准价(C。2和计量周期市场价格(C采用的价格方式、价格信息的来 源及其确认、风险幅度系数的确认等应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承包人有 异议的,应在投标前规定时间内提请发包大澄清或修正。可调差的材料数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数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A.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暂时确定调整差额的,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没有计量周期市场价格信息 或者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该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A.2.3 计量周期内因物价波动形成多个市场价格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市场价格算术平均值,或市 场价格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 格。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A.2.4 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作为基准价,并以讦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现行市场价格的,可调价因子价格变化 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 的 表G.2.4-1,   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 同价格:
  1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低于基准价的,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幅 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 幅度值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实调整;
  2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高于基准价的,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跌幅 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 幅度值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实调整;
  3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等于基准价的,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实调整。
A.2.5 采用发包人认定的材料采购价格作为计量周期材料市场价格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 购数量和单价等报送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确认,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计算,分批采购时可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在约定期限不予答 复的,可视为已经认可,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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