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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12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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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4: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12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
12.1 工程计价表格
12.1.1 工程计价表格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标准附录B~附录G工程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2.1.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及方便使用的要求
12.1.3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表B.1.天、表C.1.1、表D.1.1、表D.4.1、表E.1.1、表E.2.1、表E.2.3、表E.3.1、表E.4.1~表E.4.6、表E.5.1、表G.1.1、表G.2.1-1或表G.2.1-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签字,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审)单位盖章。
  3 工程计量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说明宜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招标工程范围;王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应明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详细计算规则。采用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应明确相应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名称及编号;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补充完善计算规则的,应列明工程量清单的详细计算规则。
12.1.4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编制要求宜使用下列表格:
   1)最高投标限价使用表格包括:表B.2.1、表C.2.1、表D.1.1、表D.4.1、表E.1.1、表E.2.1、表E.2.2-1或表E.2.2-2、表E.2.3、表E.3.1、表E.3.2、表E.4.1~表E.4.6、表E.5.1、
表G.1.1、表G.2.1-1或表G.2.1-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表B.3.1、表C.3.1、表D.2.1、表D.4.1、表E.1.1、表E.2.1、表E.2.2-1或表E.2.2-2、表E.2.3、表E.3.1~表E.3.4、表E.4.1~表E.4.6、表E.5.1、表G.1.1、表G.2.1-1或表G.2.1-2;
   3)竣工(过程)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表B.4.1、表C.4.1、表D.3.1、表D.4.1、表E.1.1、表E.2.1、表E.2.3、表E.3.1、表E.4.1~表E.4.6、表E.5.1、表E.6.1、表E.7.1、表E.7.2、表E.8.1、表E.8.2、表E.9.1、表E.10.1、表E.11.1、表F.1.1、表F.2.1、表F.3.1、表F.4.1、表F.5.1、表F.6.1、表F.7.1、表G.1.1、表G.2.1-1或表G.2.1-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签字,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单位盖章。
  3 工程计价说明可按下列内容填写:
   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投标报价填报说明、竣工(过程)结算编制说明宜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依据等。
  2)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12.1.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2.2 工程计价资料
12.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应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2.2.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接收地址。口头指令不应作为计价凭证,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按口头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12.2.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2.2.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2.2.5 发承包双方均应按规定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2.2.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 工程计价档案
12.3.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2.3.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12.3.3 如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提供工程计量与计价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计量与计价文件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5年。
12.3.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标准数据接口的相应要求。
12.3.5 归档文件应按要求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规定的案卷。
12.3.6 归档可在项目实施过程分阶段进行,也可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2.3.7 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接收双方应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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