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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10 工程结算与支付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10.1.2 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核对的,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质量有异议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10.1.3 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10.1.4 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0.1.5 合同约定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每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已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结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并按本标准第10.5节的规定办理工程保修与结清。
10.1.6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申报及核对。
10.1.7 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催告通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或未做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按照本标准第10.2.1条及第10.3.1条的规定编制相关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发包人编制的结算的复核及确认。
10.1.8 承包天可同时或分开提交合同范围工程与新增工程(如有)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结算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工程的结算核对及价款支付,不应以承包人未提交新增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或未与承包人达成新增工程结算价款一致意见为由,拖延办理合同范围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及其相关的结算价款支付。
10.1.9 若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存有异议,且双方经过核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2 施工过程结算
10.2.1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应满足下列依据的要求: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
2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 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
4 合同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5 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 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7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8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9 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10.2.2 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将按本标准第8章计算且已确认的合同调整价款列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并同期支付。
10.2.3 除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外,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可按本标准第10.3.3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10.2.4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
10.2.5 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约定不明的,可按施工过程结算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措施项目费用总价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10.2.6 施工过程结算时,可按发承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已完成的价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按本标准第8.5节规定调整后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10.2.7 按本标准第10.2.5条规定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本标准第10.2.6条规定计算的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调减。
10.2.8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10.2.9 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施工过程结算项目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但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的整改义务,施工过程结算也不应影响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10.2.10 施丁过程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累计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金额;
2)累计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
3)累计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包括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
4)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
5)累计应计算的增值税。
2 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期应扣回的已支付进度款;
3)本期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
4 本期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0.2.11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的核实、签发、支付可按本标准第10.3.16条的规定执行。
10.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0.3 竣工结算
10.3.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10.2.1条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核对,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0.3.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其顺序编制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1 合同清单总价;
2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
3 暂列金额调整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
4 暂估价调整价款:
1)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
2)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5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6 计日工调整价款;
7 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9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10 新增工程价款;
11 工程索赔价款;
12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
13 其他价款(如有)。
10.3.3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7.3节、第8章的规定计算完成工程所含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费用。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计算完成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0.3.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10.3.5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10.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发包人经核对,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确认。
10.3.7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3.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10.3.9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10.3.10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经委托人确认后应视同发包人的核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核对结果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将核对结果提交给承包人复核,同时抄送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同意核对结果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发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获得承包人认可。
10.3.11 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人员与承包人授权的人员核对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双方应签字并盖章确认。如其中一方不签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3.12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再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3.1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返工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扣减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返工等费用。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依据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10.3.14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可就有关争议部分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能力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质量异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0.3.15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除外);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0.3.1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核实,也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0.3.17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0.4 合同解除结算
10.4.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解除合同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10.4.2 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价款的支付,当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超出了应支付的金额的,承包人应在确认结算价款后的约定时间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
5 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
6 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
7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价款。
10.4.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并核算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复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10.4.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标准第10.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5 工程保修与结清
10.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的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以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10.5.2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应免除合同约定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10.5.3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和)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或质量担保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10.5.4 缺陷责任期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发包人应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应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5.5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书应列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最终结清款。发包人应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应计算利息。
10.5.6 最终结清款应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如有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也应在最终结清款中一并结清。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不足以扣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0.5.7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书。
10.5.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核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且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0.5.9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5.10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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