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习-方波造价

 找回密码
 本站不允许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7|回复: 0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复制链接]

7135

主题

234

回帖

2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25146
发表于 2024-12-31 14: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9.1 一般 规定
9.1.1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期中价款支付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每月或每阶段应支付价款的申请、核对及支付。
9.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供发包人核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月支付的付款核定日可为每月最后一天。
9.1.3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协调相关专业分包人书面提交专业分包工程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提交时间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可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商定,可与承包人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同时提交发包人核对。
9.1.4 专业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申请期中价款支付时未发生承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的,承包人应依据本标准第9.1.3条的规定对专业分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履行管理协调责任。
9.1.5 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④范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共同确认现场已累计完成的进度。若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在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配合发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累计完成进度进行现场确认。
9.1.6 除了按本标准第9.2节规定完成的预付款支付及其扣回、按本标准第9.3节规定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以及本标准第/9.4节规定外另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确定应予支付的各期进度款的金额:
当期应付进度款=I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包括已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价款)×支付比例一累计预付款扣回(包括当期扣回价款)一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发包人累计扣除的款项(不含预付款扣回)(9.1.6)
9.1.7 已完工程总值的支付额度、预付款的扣回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工程总值支付比例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80预付款的扣回应符合本标准第9.2.6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应符合本标准第9.3.2条的规定。
9.1.8 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应按上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明的累计应付进度款计算,不应考虑发包人实际支付进度款的金额与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应付金额的差异。
9.1.9 发承包双方在各期应付工程价款中应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工程价款支付证书中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若合同未约定的可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的比例或按当期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的比例,计算并单独列出当期应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价款,承包人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9.1.10 发包人在发出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前,应将拟发出的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正意见:
  1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没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确认;
  2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存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复核报告,并说明有权获得应予支付的缺漏项目及其价款、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计算存在的价款差异、当期应付进度款中存在的计算错误等,并在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进行核对。
9.1.11 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完成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确认或核对修正后,在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进度款支付证书内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9.1.12 如进度款支付中存在遗漏、重复或错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的核算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方式,在下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中支付或扣除。
9.1.13 发包人应按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核对,在确定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将其进度款支付证书送达承包人并抄送相关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相关专业分包人。
9.1.14 如承包人未按本标准第9.1.2条的规定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未计算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已完合同调整价款,发包人可暂按累计已完的工程价款及合同调整价款暂付期中价款,但暂付价款仅作为期中价款的支付,不应作为工程结算及已完工程的依据,承包人不应就此暂付价款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的工程索赔。
9.2 预 付 款
9.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且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可用于为履行合同而预先采购材科、租赁或采购相关施工机具、搭设现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等工程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
9.2.2 合同工程的预付款金额可依据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款及预付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有关部门的规定,预付款计算依据的合同价款应扣除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9.2.3 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的预付款,可按已获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合同清单的合同价款等,分解形成符合本标准第9.2.2条规定的相应年度计划中应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并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比例逐年预付。
9.2.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预付款支付电请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预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本标准第8.11.9条第6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2.5 如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保证金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
9.2.6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扣回,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选择当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选择分次扣回方式的,预付款可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回的预付款应在合同终止结算时全部扣回。
9.3 安全生产措施费
9.3.1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9.3.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9.3.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3.4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4 进 度 款
9.4.1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程序和方法,在每个计量周期进行已完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合同中进度款计量周期约定不明的,可以月为单位分期计量与支付。
9.4.2 单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按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计算规则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累计完成的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发生调整的,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单价)计算累计进度价款。采用以项总价计价方式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3条的规定计算
9.4.3 总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相应清单项目合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累计进度价款。采用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9.4.4 措施项目清单的进度款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约定不明的可按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自清单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式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附录E.3的表 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累计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3节的规定计算。
9.4.5 其他项目清单的累计进度款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的计价方式计算。以总价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进度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相应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进度款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2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至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计算。
  3 计日工、暂列金额(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等)应按至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进行计算。
9.4.6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中。
9.4.7 进度款的增值税应依据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增值税率计算。
9.4.8 当期应付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计算,当期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可按本标准第
9.4.2条~第9.4.7条合计金额计算。
9.4.9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及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说明本期认为应得到的价款,包括建筑工人工资的申请金额和专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进度款,并附上计算依据。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完成工程总值:
   1)累计完成合同清单的价款;
   2)累计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包括单价合同的重新计量调整价款、总价合同的暂定数量调整价款);
   3)累计发生暂列金额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
   4)累计发生暂估价调整价款(包括材料暂估价、承包人实施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5)累计发生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
   6)累计发生计日工价款;
   7)累计发生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8)累计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9)累计发生工程变更价款;
   10)累计发生新增工程价款;
   11)累计发生工程索赔价款。
  2 累计已扣回预付款(包括当期扣回价款)。
  3 累计应付进度款。
  4 前期累计支付进度款。
  5 发包人应扣除的价款。
  6 本期应付进度款。
9.4.10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进度计量核实的,核实前应适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核实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核实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进度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9.4.1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对,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依时支付进度款。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存有争议,发包人应按无争议部分的清单项目计量与计价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支付进度款。
9.4.1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9.4.13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每个计量周期的工程量及价款经发包人核对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计量周期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并在汇总表上签署确认。
9.4.14 合同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商定已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款采用粗略计量的,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相应的文件中明确说明其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使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内蒙古工程造价QQ群:187076956;内蒙古工程资料QQ群:136060347;内蒙古建材群QQ群:136060736;内蒙古安装QQ群:31527187;内蒙古市政QQ群:38323777;内蒙古钢结构QQ群:383111550;内蒙古土建QQ群:782780079;内蒙古精装QQ群:783373575;电脑软件交流QQ群:72738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本站不允许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方波造价 ( 蒙ICP备16001035号 )

GMT+8, 2025-1-15 19:59 , Processed in 0.22124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