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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8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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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8 合同价款调整
8.1 一般规定
8.1.1 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
  1 工程量清单缺陷;
  2 暂列金额;
  3 暂估价;
  4 总承包服务费;
  5 计日工;
  6 物价变化;
  7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 工程变更;
  9 新增工程;
  10 工程索赔;
  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8.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承包人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计算价格调整事项的工程量,依据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核对。
8.1.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8.1.4 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8.1.5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通过核对、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
8.1.6 发承包双方应在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本标准第9章、第10章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8.1.7 工期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8.1.8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应按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计算及调整增值税和合同价格,但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8.4节的相关规定计算。
8.2 工程量清单缺陷
8.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按下列规定调整其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未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含15???,应按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不含15???,应按本标准第8.9.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8.2.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8.2.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调整。
8.3 暂列金额
8.3.1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8.3.2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8.3.3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8.3.4 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9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8.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如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暂列金额调整价格的申报、核实及确定,并按本标准第9章、第10章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8.4 暂估价
8.4.1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2 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8.4.3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合同签订价格)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8.4.4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8.4.5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8.4.6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8.4.7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本标准第8.10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8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本标准第8.5.3条的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8.5 总承包服务费
8.5.1 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调整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并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租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8.5.2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的规定计算变更为发包人提供材料所增加的总承包服务费,调整合同价格。
8.5.3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取消,或确定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承包人按本标准第8.4.8条的规定中标,或在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已竣工且撤离现场后进行的,发承包双方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8.5.4 若总承包服务费以项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除可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1条~第8.5.3条、第8.5.5条的规定扣减或调整外,应为凤险包干,工程结算不应作调整。如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且合同未约定费率计价基础或约定不明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1条~第8.5.3条、第8.5.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工程结算时可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合同价、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合同价进行计算。
8.5.5 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主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8.5.5)
8.5.6 承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延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本标准第8.11.18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
8.6 计日工
8.6.1 合同工程发生不宜按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
8.6.2 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本标准第7.5节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
8.6.3 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
  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2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8.6.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因发生计日工而调整。
8.6.5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应予计算的计日工项目应全部计算在结算总价内,但合同总价包含的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应从结算总价中扣除。
8.7 物价变化
8.7.1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清单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的合同基准日与调价时间区段相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信息所反映的价格波动幅度,计算调价区段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并按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的规定调整其价格。
8.7.2 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8.7.3 若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的其他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8.7.4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标准第8.7.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8.7.5 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规定的材料费调整不宜用于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和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可由发包人按实际变化调整,但不列入合同总价;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可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执行。
8.7.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
  1 施工耗材费用;
  2 中小型工具使用费;
  3 措施项目费用;
  4 除按本标准第8.7.1条~第8.7.4条规定调整价格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外,其他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用;
  5 除本标准第8.7.3条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
  6 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
  7 管理费及利润;
  8 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8.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8.1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
  1 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2 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3 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4 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8.8.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应予以调整。
8.8.3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
8.8.4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8.8.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8.8.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后的工程计价及所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与按原依据合同基准日税率计算的相应增值税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8.9 工程变更
8.9.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
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8.9.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8.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8.1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
  1 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2 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3 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4 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8.8.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应予以调整。
8.8.3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
8.8.4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8.8.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8.8.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后的工程计价及所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与按原依据合同基准日税率计算的相应增值税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8.9 工 程变 更
8.9.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8.9.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2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8.9.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8.9.4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8.9.4)
式中: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8.9.5 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本标准第8.9.1条~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本标准第8.6.3条的规定计算。
  2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8.9.6 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第8.9.6条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8.9.7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认可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8.9.8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8.10 新增工程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8.10.3 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规定的调整合同单价及按本标准第8.9节的计价规则确定,并满足下列差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影响的要求:
  1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
  4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8.10.5 新增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10.2条规定的承包人所报并获得发包人审定的报价单中的综合单价及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价。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不宜用于新增工程计价。
8.10.6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8.10.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合同约定的合同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进度款支付、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误期赔偿费等。
8.11 工 程索赔
8.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的原因而发生不属于本标准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等事件,并应由合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发承包双方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身蒙受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等工程索赔,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属于本标准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的事件应按相应规定调整,不属于的事件可按本节处理。
8.11.2 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赔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有合理的工程索赔理由和有效的依据、证明材料,且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8.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3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应一并提出。
4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28天)或合理时间间隔持续提交延续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持续影响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提供相关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费用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5 承包人应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合计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8.1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除误期赔偿费外的其他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发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3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28天)或合理时间间隔持续向承包人发出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合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8.11.5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或补充证明材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承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3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根据相应索赔事件一并作出相关费用索赔及工期延长的审批。
  4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应将索赔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剩余费用。
8.11.6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发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发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2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可从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中将确定的索赔费用扣除。
8.11.7 按本标准本节相关规定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一索赔
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的费用索赔。
8.11.8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2 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3 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
  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
  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4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 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2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 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11.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11.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2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4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8.11.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8.11.15 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
8.11.16 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令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实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8.11.17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 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11.18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11.20 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11.21 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11.3条~第8.11.6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
8.11.23 发承包双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工程索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合同解除的,可按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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