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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7 合同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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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7 合同工程计量
7.1 一般规定
7.1.1 合同工程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7.1.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按本标准第7.2节~第7.7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进度款计量可按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执行。
7.1.3 合同约定执行物价变化价格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约定的调价周期相对应的已完成工程进行分段计量。
7.1.4 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应予计量:
  1 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2 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3 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4 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5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7.1.5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工程的计量成果给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计量成果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核对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成果已获得发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交的该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但不应作为相关工程已合格交付的依据。
7.1.6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核对结果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复核结果存在偏差的意见和详细计算资料。承包人提交复核结果意见的,发包人收到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复查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复核结果意见已获得发包人认可,可按本标准第7.1.5条的规定执行。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发包人核对的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或提交复核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核对的计量成果已获得承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交的核对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
7.1.7 发承包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相关工程计量成果上签署确认。发承包双方通过核对、复核、复查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1.8 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工程计量成果应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发承包双方明确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及工程计量成果为粗略估算的除外。
7.2 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7.2.1 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可作为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格的依据。其中: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依据合同图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

  2 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7.2.2 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变更可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2 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1款的规定计量;
  3 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3条的规定计量。
7.2.3 完成发包人要求的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可作为本标准第8.3节规定调整暂列金额价款的依据。
7.3 措施项目计量
7.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执行;
  5 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
7.7.2条的规定执行
7.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7.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暂列金额按本标准第7.4节、第7.6节、第7.7节规定计量、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本标准第7.7节规定计量外,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
调整。
7.4 工程变更计量
7.4.1 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
7.4.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4.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4.1条的规定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4.4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调整,作为本标准第8.9节规定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
7.5 计日工计量
7.5.1 如承包人认为有关项目或工作不宜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计量而采用本标准第8.6节计日工的规定进行计量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批复。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应视为承包人放弃按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的需求;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批复的,应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
7.5.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
  1 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2 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
  3 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
  4 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
  5 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6 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7 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
  8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
  9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
  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7.5.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给发包人核实: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具型号、数量和耗用台班:
  5 发包大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5.4 任何一项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每天计日工记录的汇总。
7.5.5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报表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核实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核实结果或复核结果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或计日工签证报告中的内容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7.5.6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共同确认的内容签署相关的计日工确认结果,作为本标准第8.6节规定计算相关计日工价格的依据。
7.6 返工工程计量
7.6.1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返工,或引起承包人已采购及已加工的材料报损或报废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返工确认要求的,应视为相关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责任事件未造成工程返工或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返工工程量不应计量,相关的费用不应补偿。
7.6.2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7.6.3 发承包双方应在完成确认后签署相关的返工确认单。返工确认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可以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应在返工确认单中明确用于计算返工工程的施工图纸或变更指令;
  2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不能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返工的项目及其工程量;
  3 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其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单价或总价及处理方式。
7.6.4 发生返工工程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明确发承包双方责任,返工引起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确认单内的返工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及其数量,应为相关返工工程的计量工程量,并作为本标准第8章合同价款调整规定计算返工工程价格的依据;属于承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工程相关工程量不应计量。
7.6.5 返工工程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7.7 新增工程计量
7.7.1 承包人完成的新增工程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计算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7.7.2 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
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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