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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6 投标报价编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可依据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及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等风险。
6.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6.1.4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工程特点及合同要求复查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与影响,对计划工期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对计划工期或招标人澄清或修正后的计划工期无疑问或无异议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施方案、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合同履约风险及专业分包工程工期等合理确定投标工期并投标报价。投标工期不得超过招标人的计划工期或澄清修正的计划工期。
6.1.5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1.6 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或异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清单项目或修正后(如有)的清单项日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相关价款及合同总价。
6.1.7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如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后(如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进行补充完善及报价,并对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异议或按已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做出补充完善及报价,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外,合同价格不应因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6.1.8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范围及幅度内的风险费用。如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招标人明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6.1.9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投标人应按要求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未按要求填报(漏填或未填)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的,宜按本标准第3.5.4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1.10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本标准第6.1.7条的规定补充完善工程量清单,并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未按要求填报(漏填或未填)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的,可按本标准第3.5.4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中。
6.1.1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的合价总额一致。如投标总价与前述合价总额不相符的,应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2 投标报价编制
6.2.1 投标报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6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理水平、造价资讯等;
8 其他相关资料。
6.2.2 投标人应按本标准附录D.4的表 D.4.1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中规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报价,其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的要求:
1 工程数量对材料采购及人工价格的影响;
2 招标文件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在调整的范围和波动幅度内市场物价变动及调整时段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3 招标文件未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4 单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8.2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格调整和本标准第8.9节的工程变更计价规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5 总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6.1.7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及价格包干规定,以及履行本标准第8.9节规定的工程变更计价规则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6 除履行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外,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做调整规定所引起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6.2.3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按项计价的项目,投标人应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自身的实施方案、市场合理价格,以及履行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本标准第8.9节规定执行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引起的承包风险,对按项计价项目进行投标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项计价项目报价为包干价,工程结算时不应做调整。
6.2.4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说明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档次和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进行安装报价,并应满足工程数量对人工价格变化、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损耗率、自身原因超耗使用材料产生的承包风险等要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不应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将相关的材料运抵交货地点、完成卸货的费用。
6.2.5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载明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材料暂估单价(不含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报价,应满足工程数量对人工价格变化、履行本标准第8.4节规定的材料暂估价调价规则产生的价格变化等要求,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价单价在本标准附录E.2的表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
6.2.6 投标人应按自身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本标准第6.1.5条规定拟定的措施项目,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自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要求:
1 招标工程的特点及其标段划分和完工交付标准;
2 工程地质条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
3 招标文件说明的相关合同责任;
4 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风险;
5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货物供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服务(仅适用于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报价);
6 除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外,执行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引起的承包风险。
6.2.7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确填报在相应投标总价内。
6.2.8 投标人应按计日工清单中提供的清单项目及其暂定数量和本标准第3.2.10条、第8.6节的相关规定,对计日工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6.2.9 投标人应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以及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应履行管理及协调责任、对各专业分包工程履行管理和协调及配合责任、对各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各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并应满足本标准第8.5节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计价风险的要求。
6.2.10 投标人依据相关造价资讯进行投标报价时,应满足招标工程与所使用造价资讯相应工程存在的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完工交付标准、招投标方式、材料来源、使用工人来源等差异引起的价格变化的要求,投标人可在合理调整造价资讯相关价格后应用于投标报价。
6.2.11 投标人依据完成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清单总价汇总后,应按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将其汇总的项目清单总价乘以增值税率确定增值税报价。
6.2.1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时完整提交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及合价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相关表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表E.2.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表E.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表 E.3.2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表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表E.3.4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的有关规定。
6.2.1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应按本标准附录E.3的表E.3.3的规定列明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初始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可应用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索赔计价和本标准第9章的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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