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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4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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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08: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交付范围,以合同标的或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进行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等。编制说明应列明工程概况、招标(或合同)范围、编制依据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以及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4.1.4 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总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应视为与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符,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补充完善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6.1.7条的规定不做调整;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单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及其工程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清单缺陷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
4.1.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但措施项目清单和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总价计价的规定计算。
4.1.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说明是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应按本标准单价计价的规定重新计量确定.并对相关清单项目的合同价格及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4.1.7 无论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补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
4.2 工程量清单编制
4.2.1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依据的规定: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 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
  4 工程招标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6 施工现场情况、相关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量。清单项目按项计量编制的,应在其计量单位中以项表示。如招标工程需要,可参考同类工程的设计图纸等资料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合理列出招标图纸没反映、但施工中可能会发生的清单项目及其项目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及参考同类工程资料确定暂定工程数量。

4.2.3 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量。按照招标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可确定项目特征、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项目可按暂定数量编制,并在其项目特征中说明为暂定工程量。
4.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估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项目特征中说明主材由发包人提供;
  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标准附录E.2的表
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4.2.5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常规的施工工艺、顺序及生活、安全、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等非工程实体方面的要求,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2.6 其他项目清单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可按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如有)和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分别列项。用于暂末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应提供项目及服务名称,并根据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估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可按招标图纸设计深度及招标工程实施工期等因素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影响程度,结合同类工程情况合理估算。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专业工程分类别和(或)分专业列项,并列出明细表,其暂估价可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或概算金额估算。
  3 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分别列项,并列出明细表。
  4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可按承包人负责安装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分别列项,并按本标准附录G.1的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5 计日工应在项目特征中说明招标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计日工性质的工种类别、材料及施工机具名称、零星工作项目、拆除修复项目等,并列出每一项目相应的名称、计量单位和合理暂估数量。
  6 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分别列项,可按项或费率计量。按费率计量的,宜以暂估价作为计价基础;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条第3款列项,宜以项计量。
4.2.7 出现本标准第4.2.6条未包含的其他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第3.1.6条、第3.2.11条的规定列项,按增值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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