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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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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主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3.1.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计量方式或采用其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宜从小到大排列。
3.1.5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3.1.6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的税金应填写在增值税中,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3.1.7 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按项计价项目价格的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其综合单价和按项计价项目价格应与工程量清单内的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价格完全一致。
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2 清单计价
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括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按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执行:
  1 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
  2 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
  3 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4 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
  5 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3.2.3 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取。
3.2.4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本标准附录G.1中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下列费用:
  1 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2 在地下空间(地下室、暗室、库内、洞内筹),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进行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
  3 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已列入拆除和修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除外)、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
  4 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5 除按本标准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需的措施费用;
  6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3.2.7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其价格;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其计价基础乘以费率或以项计算清单项目价格;计日工可采用本标准第3.2.1条规定的单价计价方式计价。
3.2.8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应金额填报投标价。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相关合同责任的相应清单项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履行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所需的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计算。
3.2.10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随时、少量完成相关计日工项目所需的费用。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可依据计日工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3.2.11 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3.3 计价风险
3.3.1 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4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5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6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7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人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王:
  7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8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4、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和)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3.3.5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1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本标准附录A.1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及其价格指数的确定方式。采用本标准附录A.2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发生工期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G.2的规定填写表G.2.1-1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G.2.1-2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
  3 施工机具使用费因其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
  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3.3.6 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3.3.7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3.3.8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3.9 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3.4 合同选择与要求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3.4.3 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4.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3.4.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7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
3.4.8 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报价中应考虑其影响:
  1 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义务、责任;
  2 工程保险的类型、范围、投保责任及保险费用支付;
  3 办理工程保函的类型、保证金金额及相关保函的撤回时间;
  4 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5 工期变化的适用情况,以及工期奖励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赔偿费;
  6 人工费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7 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和扣回方式;
  8 进度款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比例、时限;
  9 过程结算的节点和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比例、时限;
  10 工程质量保证的方式和金额、预留方式及其时限;
  11 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限;
  12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
  13 竣工结算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时限;
  14 与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3.5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5.1 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2 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文件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
  3 在完成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
  4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但投标总价不得做任何调整,修正报价汇总后的总价应与投标函内填报的投标总价一致:
  1 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填报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
  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 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可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报价。
  4 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其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应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如相应清单项目的合价除以其工程数量得到的综合单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符,或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其综合单价。
  5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价格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
  6 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
7 按本条第2款~第6款规定完成修正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3.5.3 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报价合理性疑问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或说明:
  1 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
  2 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
  3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或报价合理的支持资料。并可要求投标人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减的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参考。
3.5.4 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
  1 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2 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3 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拍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3.5.5 投标人回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应包括提供本标准第3.5.3条规定需提供的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文件,但不应涉及要求澄清或说明文件中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3.5.6 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给相关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3.5.7 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宜结合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回复文件进行评标(或定标)。
3.5.8 如响应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提交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接收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修正综合单价可作为合同单价,应用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3.5.9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应载明澄清或说明工作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相应回复意见的简述等内容。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不得就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应将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投标人的相应回复意见等内容进行完整编排,并作为澄清或说明报告附件。
3.6 发包人提供材料
3.6.1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3.6.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其相应有效损耗率可按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G.1的规定填写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表G.1.1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计算。
3.6.3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并从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价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3.6.4 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划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按计划提供相应材料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完成卸货,交货时承包人应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3.6.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及不满足交货计划,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撤出现场,并按交货计划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如引起承包人工期延长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延长承包人受影响的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利润。
3.6.6 发包人要求合同中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如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协助协调、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予以扣减。变更材料价格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式计算:
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1+管理费费率)×(1+利润率)(3.6.6)
式中:合同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
损耗率可按本标准第3.6.2条的规定确定;
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可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3.7 承包人提供材料
3.7.1 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的要求,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在订购材料前将其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供货人、品种、型号规格、实物样品(如需要)等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在获得发包人确认后可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
3.7.3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未安装或已安装至合同工程的材料进行检测,若经检测相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承包人应承担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修复工程的费用,受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若经检测相关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计算。
3.7.4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相关费用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 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
3.8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8.1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8.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3.8.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本标准第3.8.2条的规定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3.8.4 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计量与计价活动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或经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计量与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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