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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标【2020】90号 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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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23: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标【2020】90号
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蓝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复产中遇到的计价问题,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合同约定冬季施工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范围从2020年1月2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分清责任、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制定方案,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导致工程几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存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枪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据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方案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办法。
      (四)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所属的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隔离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三、其他事项
      (一)因疫情增加的费用,只计算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建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时,应合理考虑疫情防护产生的费用。
      (二)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大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力度,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0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https://share.weiyun.com/vy1Ssc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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