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和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十章,包括: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 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工程 第三章 桩基础工程 第四章 砌筑工程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 门窗工程 第七章 防水工程 第八章 装饰工程 第九章 排管工程 第十章 措施项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中的建筑和装饰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4.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NM3-10301-2017; 5.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2017; 6.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 7.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数据及资料; 8.国家及各省、市有关的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五、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80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350L)增加0.052台班/m3。 六、1.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167台班/m3。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七、费用说明 费用计算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其他均按照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土石方的爆破、挖填、运输工程执行“土石方工程”相应费率; (2)综合管廊本体的建筑和装饰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桥涵”相应费率。 2.检验试验费按照市政工程相关规定计取。 八、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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