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园林养护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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