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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855-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 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下列内容:
1 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
2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工程计量标准和计价规定、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5 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和地勘水文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结合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描述。本标准附录A~附录K项目的工作内容仅列出了主要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包含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的必要工作。
4.1.3 本标准附录A~附录K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另有说明外,工作丙容均包括材料(半成品)、构件或设备的场内运输。
4.1.4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本标准附录A~附录K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标准的代码02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2B001起顺序编制。
2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补充的措施项自应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附录J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中的同一单项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J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描述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J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J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J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7 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是按现场制作而编制,若相关构件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则应在项目特征中予以说明。
4.3 措施项目
4.3.1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本标准附录K的措施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确定。
4.3.2 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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