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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建委发〔2005〕277号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禁止砼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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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15: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禁止砼现场搅拌及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呼建委发〔2005277号)
各旗、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驻呼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全面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安排的通知》(内建科[20055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内建科[2005164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砼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呼和浩特地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200510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凡在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工新建的建筑项目,必须按照节能50%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从2005101日起,在建成区范围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砼,禁止现场搅拌。
  旗、县所在地城镇从2005101日起,建立节能试点项目,从200611日起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开。

  二、从200611日起,呼和浩特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宅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六、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七、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八、积极扶持规模大、装备水平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开发一批低能耗、低污染、高性能、高强度、多功能系列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重点开发高强度、高废渣掺加量、高保温隔热性能的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粉煤灰烧结空心砖、粉煤灰加气砼、粉煤灰蒸压砖以及其他利废制品,使这些产品成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优惠政策,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附后)
  2、自治区建设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全面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安排的通知》(略)
  3、关于转发建设部《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略)
  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后)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内政办字[2004]251号 20047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进展较慢,传统实心粘土砖在墙体材料中仍占主体地位,粘土砖年毁坏和占用耕地达22万亩,新型墙体材料仅占墙体材料总量的10%,与国内大多数省市差距较大。随着我区煤炭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矸石、粉煤灰排放量将大幅度增加,为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大实心粘土砖淘汰力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要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编制发展规划,提出具体措施,将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二、各地区要根据城市建设等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当地资源,开发一批低能耗、低污染、高性能、高强度、多功能系列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煤矿和火力发电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开发高强度、高孔洞率、高废渣掺加量、高保温隔热性能的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粉煤灰烧结空心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粉煤灰蒸压砖以及其他利废制品;页岩和灰砂原料丰富的地区,要重点发展烧结页岩和蒸压灰砂制品,使这些产品成为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

  四、对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对利用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适当收取费用。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五、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我区的情况将适时出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政策。

  六、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的技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审查建设项目时,须有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参加。

  七、2005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6年底前,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7年底前,全区其它中心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八、各地区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附件4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建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如何解决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中央从战略高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新时期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资源相对贫乏。但在城乡建设中,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规划布局不合理,乱占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地上建设,轻地下建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城镇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下简称“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观念,切实改变城乡建设方式,切实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途径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工作平台,以建筑“四节”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以技术、经济、法律等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四)基本思路和途径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立足建筑“四节”已取得的进展;要用城乡统筹和循环经济的理念,研究思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深刻内涵及其之间的辨证关系,认真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处理好建筑“四节”工作中点与面、近期工作重点与长远发展目标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体建筑,又要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既要考虑新建建筑的“四节”,又要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既有建筑的节能节水问题,注重降低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总的能源资源消耗。当前要着重从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化等方面综合研究,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外日益普及的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等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多渠道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建筑节能。要通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以公共建筑的节能降耗为重点,总体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要着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和试点示范,加快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要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等合理布局,减少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
  建筑节地。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重点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城市节约用地的潜力应区分类别来考虑,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建筑节水。要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要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要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建筑节材。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规划中,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模式、基础设施配置及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和运行模式。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效降低交通能耗和道路交通占用土地资源。要注意城乡统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村现有居民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建筑“四节”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更加严格的建筑“四节”地方实施细则。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强制性条文的监管。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要点,做好施工图审查、工程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要加强对新建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执行建筑“四节”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快科技创新。要通过科技创新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利用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以及新型和可再生能源,鼓励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注重加快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城乡现代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抓紧编写《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特别是注重解决墙体改革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技术集成问题,加快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四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八)研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措施。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产业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新建建筑推广“四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项目给予贴息优惠政策;研究适当延长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扩大使用范围,促进墙改基金支持节能省地工作;研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等。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有关奖项的评审办法,把执行建筑“四节”的情况作为评审内容。
  (九)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从“绿色建筑创新奖”起步,完善该奖的评价体系,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节约用地的试点。各地要研究通过产业现代化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确立适合本地区的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建筑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通用部品体系。要抓好一批供热管网改造、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示范项目及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的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城市应当组织成片新建和改造地区建筑“四节”的综合示范。政府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在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和制定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进建筑“四节”工作的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作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推进建筑“四节”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制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规划,并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结合对工程质量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四节”情况的监督。
  (十二)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四节”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的意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逐步深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方波QQ群:内蒙古工程造价:187076956;内蒙古工程资料:136060347;内蒙古建材:136060736;内蒙古安装:31527187;内蒙古市政:38323777;内蒙古钢结构:383111550;内蒙古土建:782780079;内蒙古精装:783373575;电脑软件交流:7273829;招投标:22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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