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习-方波造价

 找回密码
 本站不允许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833|回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复制链接]

7357

主题

248

回帖

2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25958
发表于 2019-5-1 19: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的规定。
  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是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在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叠、冲突等争议问题。标准化争议协调机制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争议的内容可能涉及标准制定主体、标准制定范围、主要技术指标以及标准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争议的协调,首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方波QQ群:内蒙古工程造价:187076956;内蒙古工程资料:136060347;内蒙古建材:136060736;内蒙古安装:31527187;内蒙古市政:38323777;内蒙古钢结构:383111550;内蒙古土建:782780079;内蒙古精装:783373575;电脑软件交流:7273829;招投标:221112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本站不允许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方波造价 ( 蒙ICP备16001035号 )

GMT+8, 2025-4-12 22:38 , Processed in 0.13426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