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工程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九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通用安装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 三、本定额是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自治区范围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工期进行编制;体现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和费用的社会平均水平。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 4.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要求。 四、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关于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运工、人工幅度差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现,每工日按8小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综合考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水平和典型通用安装工程中普工、技工、高级技工所占比例的基础上确定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六、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包括正常的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损耗;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相应子目; 4.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次要、零星材料以定额子目中材料费之和乘以百分比计算,并以其他材料费表现; 5.本定额中的材料单价是按照2015届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取定的,其中材料单价不 含增值税,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不同调整材料价差。 七、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机械正常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的。 3.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其中机械台班单价不 含增值税。 八、关于仪器仪表 本定额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的。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标高正负零平面为基准面。 十、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在使用中应遵守下述规定: 1.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定额中的消耗量、计价程序、方法和各盟市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不得随意调整定额水平。 2.招标文件要求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本定额的,中标人应实质性响应,即严格执行本定额和自治区及盟市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应规定;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未做明确要求或约定参照本定额执行,中标人可对本定额水平做适当调整,但计价程序和计价办法必须严格执行。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本定额是投标人的参考性依据: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水平对本定额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后执行。 十二、本定额中的水电费是按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考虑的,施工单位负责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费用及表内数字的水电费。水费按建筑用水标准计算,电费按工业用电标准计算,其他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提供民用电的,民用电与工业用电之间的电费差价由建设单位负担。工程由多家施工单位施工时,其总 表由总包单位负责,分表由各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水、发电时,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定额内已计入的水电费按本条第3款说明扣除。 3.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如无条件按上述规定计算,可按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扣除(其中水费占0.4%,电费占0.8%)。 十三、本定额出现缺项,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定额,报盟市造价管理机构批复后执行,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备案。重复使用的,须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批复后执行。 十四、本定额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六、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或章节说明。 十七、利用本定额数据编制计算机应用软件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同意,并申请对应用软件进行准入审查。 十八、本定额属于正规出版物,未经版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发行电子出版物,违者必究。 十九、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管理、解释。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