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公告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古建筑工程。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15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三、本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计价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凡2019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本定额;2019年9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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