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呼市地区 2019 年第 5 期 (9-10 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呼市地区建筑市场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现将呼市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2019年第5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发布如下: 一、材料价格信息是由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并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预算价格,包括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且为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存放地点的价格。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统一按照2%计取(其中采购费率1.2%,保管费率0.8%) 。 二、材料信息价按照材料除税价(不含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及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发布。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改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计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7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三、材料价格信息不列具体品牌,属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性价格,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 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建设工程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可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补充定额,整理相关资料上报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施工现场实地测算并批复,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案。 五、预拌砼价格中已包括复合外加剂(含泵送剂、缓凝剂和减水剂),使用其他外加剂,根据实际添加情况另行计算。预拌砼使用汽车泵输送,每立方米砼可按28元调整价差。 六、已按照《 关于对建筑施工用水按定额标准收取的批复》(呼发改价字[2009]80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费的工程,可以调整80%的生产用水部分的差价,其余20%的生活用水价差不予调整。 七、根据《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1]580号)文件及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的通知》 (城建委发[2011]581号)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呼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工作及解释。 八、使用2009届计价依据并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继续执行相应年度的辅助材料、周转材料调整系数,使用2017届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九、因政策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产生较大波动时,波动期间材料价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约定调整方式。 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材料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 十一、根据《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内建标函[2019]576号)要求,4册定额已发布,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文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第5期(9-10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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